哪些在留资格可以工作 — 33 种逐条对照
已核实 · 于 2026-08-27 在 law.go.kr 逐条核对出入境管理法第 18、20、94 条与施行令第 23 条(2025. 6. 1. 施行),把 33 种长期在留资格逐一列出
「我这个签证能不能打工」——答案不在网上的经验帖里,而在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3 条里,一条一条写着。
下面把 33 种在留资格逐一列出。凡是写「需许可」的, 没拿到许可就去工作,可以被强制驱逐出境。
结论先讲
| 可以工作 | C-4 短期就业 · E-1~E-10 · H-2 访问就业 (限于该资格范围内的活动) | ||
| 不受限制 | F-5 永住 · F-6 结婚移民 · F-2 的部分目 · F-4(三项例外除外) | ||
| 视协定而定 | H-1 观光就业(打工度假) | ||
| 需先取得许可 | D-2 留学等其余全部资格 | ||
| 无资格工作的后果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并可能被强制驱逐 | ||
法律怎么说
第 18 条第 1 款:
外国人若要在大韩民国就业,须按总统令规定取得可以进行就业活动的在留资格。
第 18 条第 2 款:
持有前款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在指定的工作处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 20 条:
在大韩民国停留的外国人,若要在其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之外, 同时从事其他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须按总统令规定事先取得法务部长官的 资格外活动许可。
三条合起来就是全部规则:资格决定能不能工作,工作处不能随便换, 超出资格范围要先拿许可。
本身就可以工作的资格
施行令第 23 条第 1 款指定了这些:
| C-4 | 短期就业 | E-6 | 艺术演出 |
| E-1 | 教授 | E-7 | 特定活动 |
| E-2 | 会话指导 | E-8 | 季节劳动 |
| E-3 | 研究 | E-9 | 非专业就业 |
| E-4 | 技术指导 | E-10 | 船员就业 |
| E-5 | 专门职业 | H-2 | 访问就业 |
条文同时限定:这里的「就业活动」是指属于该在留资格范围内的活动。 E-2(会话指导)持有者去工厂上班,并不因为「E-2 可以工作」就合法。
不受就业限制的资格
第 23 条第 2 款(F-5 的依据在法第 10 条之 3 第 1 款):
| F-5 | 永住 | 不受活动范围和停留期间的限制 |
| F-6 | 结婚移民 | 不受在留资格区分带来的就业限制 |
| F-2 | 居住 | 甲~丙目及己~癸目 = 不受限制 丁目·戊目 = 仅限继续在原资格对应领域活动的人 (其余目未列入第 23 条第 2 款,我们照原文记录) |
F-4 在外同胞(第 23 条第 3 款)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有三项例外:
| 1 | 从事单纯劳务行为 (但在人口减少地区居住或就业、经法务部长官认可者除外) |
| 2 | 从事违反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 |
| 3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内就业秩序而有必要限制的其他情形 |
「单纯劳务行为」的具体范围由法务部令另定,我们没有核对该法务部令原文, 所以不在这里列举工种。要确认请打 1345。
H-1 观光就业(打工度假)依第 23 条第 5 款,视为第 1 款的可就业资格, 但排除违背协定宗旨的行业与需要资格证的职种。中文圈的打工度假见 打工度假 2026。
需要先取得许可的资格
以下资格本身不能工作。要工作必须依第 20 条事先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时间与范围由许可条件决定:
| A-1 | 外交 | D-5 | 采访 | D-10 求职 | |
| A-2 | 公务 | D-6 | 宗教 | F-1 | 访问同居 |
| A-3 | 协定 | D-7 | 常驻 | F-3 | 随行 |
| D-1 | 文化艺术 | D-8 | 企业投资 | G-1 | 其他 |
| D-2 | 留学 | D-9 | 贸易经营 | ||
| D-3 | 技术研修 | ||||
| D-4 | 一般研修 | ||||
D-2 留学生是这一栏里人数最多的。留学生打工必须先拿资格外活动许可, 而允许的时数不在法令里 —— 由法务部的指导方针规定, 我们这次没能拿到原文,所以不写具体小时数。请向 1345 确认。
违反的后果
| 无资格就业 | 法第 94 条第 8 项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 |
| 雇用无资格者 | 法第 94 条第 9 项 — 同上(雇主也一样) | |
| 未经许可从事资格外活动 | 法第 94 条第 12 项 — 同上 | |
| 强制驱逐 | 法第 46 条第 1 款第 8 项 — 违反第 18 条、第 20 条者可被强制驱逐 | |
| 永住者的例外 | 法第 46 条第 2 款 — 持永住资格者原则上不被强制驱逐 (内乱外患罪、被判 5 年以上徒刑后释放且属法务部令所定者等除外) | |
请注意刑罚对雇主和劳动者是同一档。 「老板说没关系」这句话在第 94 条第 9 项面前没有意义 —— 那正是老板自己的罪名。
三个常被弄错的地方
第一,「拿到许可就能做」不等于「能做」。 把「需许可」简化成「可以」,是最常见也最贵的误读。
第二,可就业资格也不能随便换工作处。 第 18 条第 2 款写得很清楚。E-9 变更工作场所有单独的次数和期限规则, 见 E-9 变更工作场所。
第三,在留资格经常改。 施行令[附表 1 之 2]自 2018 年以来已修订十二次。 本文依据的是 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看到日期比这个新的修订,就要重新核对。
我们没有核对的
| D-2·D-4 的打工时数 | 法令里没有,由法务部指导方针规定,未取得原文 | ||
| F-4「单纯劳务行为」的范围 | 施行令第 23 条第 4 款委任法务部令,未另行核对 | ||
| F-2 戊目·辛目未被列入的原因 | 立法意图未确认,不写原文没有的东西 | ||
| 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审查基准 | 审查标准、处理时间、手续费属实务,不是法令 | ||
接着看
- 外国人登录证 —— 资格写在这张证件上
- E-9 变更工作场所 —— 次数与期限
- 签证手续费 —— 延长与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费用
- 谁变更了在留资格 —— 实际上有多少人换成了别的资格
常见问题
留学生(D-2)可以打工吗? 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可以。没有许可就工作,属第 94 条第 12 项, 可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并可能被强制驱逐。
F-4 可以做任何工作吗? 原则上不受限制,但「单纯劳务行为」被排除。具体范围由法务部令定,请问 1345。
老板让我做签证范围以外的活儿。 第 18 条第 2 款禁止在指定工作处以外工作,第 20 条要求资格外活动先取得许可。 风险在你这边,而雇主同样触犯第 94 条第 9 项。
去哪里确认自己的资格? 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提供中文。劳动条件问题打 1350。
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
第 10 条之 3 第 1 款(永住资格)· 第 18 条(外国人就业与雇用限制)
第 20 条(资格外活动)· 第 46 条(强制驱逐对象)· 第 94 条(罚则)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 [2025. 6. 1. 施行,总统令第 35540 号,2025. 5. 27. 部分修订]
第 23 条(外国人的就业与在留资格)第 1、2、3、5 款
[附表 1 之 2] 长期在留资格(与第 12 条相关)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령
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提供中文)
雇佣劳动部:1350(提供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