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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职场霸凌 — 法律要求雇主必须做的事

已核实 ·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2026 年 8 月 20 日施行)第 76 条之 2、76 条之 3、109、116 条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 37 条第 1 项第 2 款丙目,2026-08-27 核对

韩国职场霸凌 — 法律要求雇主必须做的事

职场霸凌在韩国不是「公司文化」问题。自 2019 年起, 它已被《劳动基准法》以名称明文禁止, 附带雇主的调查义务,以及对处罚举报者的刑事罚则。

结论先讲

禁止      利用职场上的地位或关系等优势,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
          给其他劳动者造成身体或精神痛苦,或恶化工作环境(第 76 条之 2)
举报      **任何人**知悉即可举报(第 76 条之 3 第 1 项)
雇主必须  **立即**客观调查(第 2 项)
          调查期间保护受害劳动者(第 3 项)
          确认后对行为人采取措施(第 5 项)
报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第 109 条第 1 项)
雇主为行为人  1,000 万韩元以下过怠料(第 116 条第 1 项)

定义

第 76 条之 2(2019. 1. 15. 新设):

雇主或劳动者不得利用职场上的地位或关系等优势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给其他劳动者造成身体或精神痛苦,或恶化工作环境。

两个要素:地位或关系上的优势,以及超出业务上适当范围的行为。 业务指示、纠正和批评,只要还在业务范围之内,就不是本条所涵盖的; 界线在于该行为是否仍属于工作的一部分。

它约束劳动者,不只是雇主,所以同事或组长同样在范围内。 同国籍的前辈控制后辈的结构,正是实务中出问题的地方。

雇主必须做的事

第 76 条之 3是可操作条文,也是一串义务的顺序:

①  任何人知悉霸凌事实的,可以向雇主举报
    — 不限于受害者本人

②  受理举报**或知悉**霸凌事实的,雇主应当**立即**
    对当事人等进行客观调查

③  **调查期间**,为保护受害劳动者(或主张受害的劳动者),
    必要时应当采取变更工作场所、带薪休假命令等适当措施
    → 且**不得采取违背该劳动者意愿的措施**

④  调查确认存在霸凌且受害劳动者请求时,
    雇主应当变更工作场所、调换配置、下达带薪休假命令等

⑤  确认存在霸凌时,雇主应当**立即**对行为人采取惩戒、变更工作场所等必要措施
    → 且在采取措施前**应当听取受害劳动者的意见**

⑥  雇主不得对举报的劳动者及受害劳动者解雇或作其他不利处置

⑦  调查人、接受报告者及参与调查过程者,不得违背受害劳动者的意愿
    向他人泄露调查中知悉的秘密

第 3 项最后一句容易被忽略却很重要:为保护你而采取的措施 不能违背你的意愿强加。以「为了你自己好」把你调去更差的班次, 不是这条授权的内容。

第 5 项在另一侧做了同样的事——对行为人的惩戒发生在听取你意见之后

报复是处罚最重的部分

第 109 条第 1 项把违反第 76 条之 3 第 6 项—— 对举报人或受害劳动者解雇或作不利处置——与工资类犯罪并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这比霸凌行为本身的处罚更重,而且是刻意的。 法律要对付的风险是:举报就会丢掉工作。

第 116 条第 1 项雇主本人实施霸凌的, 处1,000 万韩元以下过怠料

第 116 条第 2 项涵盖违反第 76 条之 3 第 2、4、5、7 项—— 不调查、确认后不采取措施、泄露调查内容:500 万韩元以下过怠料

也可能构成职业病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 37 条第 1 项第 2 款丙目将下列情形视为职业病:

职场内霸凌、顾客的辱骂等造成的业务上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疾病 (《劳动基准法》第 76 条之 2)

这不是脚注。它意味着可以获得疗养给付,以及在不能工作期间 平均工资的 70% 的休业给付——由勤劳福祉公团支付,而不是由你的雇主支付。 见 韩国工伤

请求由受领权人提出(第 36 条第 2 项),一般时效为三年(第 112 条第 1 项)。

身为外国劳动者,不同之处在哪

第 76 条之 2 和之 3 中没有任何内容取决于国籍。 实务上不同的是证据和语言

1  当天就用中文写下发生了什么——日期、时间、地点、在场者、说了什么
2  留住消息记录。截图不会因为你离职而消失。
3  书面向雇主举报。第 1 项允许**任何人**举报,所以同事也可以代你举报。
4  依第 2 项要求调查面谈时配翻译。你听不懂的调查不是客观的调查。
5  如果什么都没发生,或者你因举报被处罚,打 1350。

对 E-9 劳动者还有一条路。雇佣劳动部告示第 2021-30 号把 雇主的性骚扰、性暴力、殴打或习惯性辱骂, 以及在雇主管理范围内同事或雇主家属的相同行为, 列为不占用次数的变更工作场所事由——见 E-9 变更工作场所

常见问题

我们主管对所有人都吼,不只是对我。 第 76 条之 2 并不要求你被单独针对。检验标准是地位或关系上的优势, 加上超出业务适当范围的行为。

我怕举报之后被开除。 那个具体行为正是第 76 条之 3 第 6 项所禁止、第 109 条第 1 项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 它是整条规定中处罚最重的部分。

别人能代我举报吗? 可以。第 1 项写的是任何人知悉事实即可举报。

公司调查完把事情告诉了整个组。 第 7 项禁止违背你的意愿泄露调查中知悉的内容,第 116 条第 2 项附有过怠料。

出处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
   [施行 2026. 8. 20.] [法律第 21373 号,2026. 2. 19. 他法修改]
   第 76 条之 2(职场内霸凌的禁止,2019. 1. 15. 新设)
   第 76 条之 3(发生时的措施)第 1 至 7 项
   第 109 条第 1 项(罚则 — 报复)· 第 116 条第 1、2 项(过怠料)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第 37 条第 1 项第 2 款丙目 — 霸凌导致的精神压力性疾病
   第 36 条第 2 项(请求)· 第 112 条第 1 项(三年时效)

雇佣劳动部告示第 2021-30 号 — 变更工作场所事由

雇佣劳动部:1350 · 勤劳福祉公团:1588-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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