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被解雇 — 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否则不生效
已核实 ·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2026 年 8 月 20 日施行)第 23、24、26、27、28、36 条原文,2026-08-27 于 law.go.kr 逐条核对
周五被告知周一别来了——按韩国法,这不是一个成立的解雇。 有三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而一句口头指示至少缺了其中一项。
结论先讲
正当理由 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雇(第 23 条第 1 项)
预告 至少 30 天,否则支付 30 日以上平时工资(第 26 条)
书面 必须书面告知**解雇理由和解雇时间**
否则**解雇不生效**(第 27 条第 2 项)
救济 3 个月内向劳动委员会申请(第 28 条)
最后结算 所有工资和金品在 14 天内付清(第 36 条)
正当理由
第 23 条第 1 项:
雇主不得无正当理由对劳动者进行解雇、停职、停薪、调职、减薪 及其他惩罚(以下称「不当解雇等」)。
法条没有用清单定义「正当理由」;它把要求压在雇主身上, 判断交给劳动委员会和法院。
第 23 条第 2 项绝对保护两段期间:
雇主不得在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疗养而停工的期间及其后 30 日内解雇, 也不得在产前产后女性依本法停工的期间及其后 30 日内解雇。
例外很窄:雇主已依第 84 条支付一次性补偿,或事业已无法继续。
如果你是在因工伤休息期间被解雇的,这是首先要举出的条文——见 韩国工伤
经营性解雇有自己的检验
第 24 条第 1 项 — 因经营上理由解雇须有紧迫的经营上必要。 为防止经营恶化而进行的事业转让、承接、合并,视为具有紧迫的经营上必要。
第 24 条第 2 项 — 雇主必须尽力避免解雇,制定合理公正的解雇标准 并据以选定对象。选定时不得以男女性别为由歧视。
「公司经营困难」本身不是这一条设定的标准。而且如果把国籍写进选定标准, 很难说那是合理公正的标准。
三十天,或三十天的工资
第 26 条:
雇主拟解雇劳动者(含经营性解雇)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预告; 未提前 30 日预告的,应当支付 30 日以上的平时工资。
例外只有三项:
1 劳动者连续工作期间不满 3 个月
2 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得已事由无法继续经营
3 劳动者故意给事业造成重大障碍或财产损失,且属部令规定的事由
第 1 项是试用期解雇常常没有预告的原因;另外两项很窄,雇主须证明自己落在其中。
书面通知是决定一切的部分
第 27 条:
① 雇主拟解雇劳动者的,应当将解雇理由和解雇时间以书面通知。 ② 对劳动者的解雇,依第 1 项以书面通知才生效。
再读一遍第 2 项。它没有说不写就罚款,而是说解雇不生效。 口头解雇、电话通知、发消息叫你别来了——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在。
第 3 项 — 若第 26 条的 30 天预告本身是书面的,且载明了理由和时间, 视为已作第 27 条的通知。
把你收到的任何东西留着。 如果你什么都没收到,那份空白本身 就是你案件里最有力的事实。
三个月提出异议
第 28 条:
① 雇主对劳动者作出不当解雇等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 ② 救济申请应当自不当解雇等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三个月很短,而且不会在你找新工作或处理签证时停下来。 如果你认为解雇不当,立刻咨询——雇佣劳动部 1350 提供中文服务。
依第 29 条,委员会应当立即调查、审问当事人, 并给双方充分机会提交证据和对证人进行反询问。
你的钱,14 天内
第 36 条 — 劳动者死亡或退职的,雇主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 14 日内支付工资、补偿金及其他一切金品。有特别事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
这包括你符合条件时的退职金——见 韩国退职金
违反第 36 条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第 109 条第 1 项)。
如果你持工作签证
解雇不只是雇佣问题,它同时影响你的在留资格,而两者走在不同的轨道、不同的期限上。
E-9 劳动者应当看 E-9 变更工作场所, 其中因不可归责于你的事由而终止的,不占用变更次数。
其他资格请就在留问题打 1345,就解雇问题打 1350。 不要以为解决了一个另一个就跟着解决。
常见问题
我是被口头通知的,之后就没再排我的班。 第 27 条第 2 项意味着没有载明理由和时间的书面通知,解雇不生效。 书面索要通知——他们的回复或沉默都是证据。
他们付了我 30 天工资,那就没问题了吧? 第 26 条讲的是预告。它不能治愈缺少第 23 条正当理由或第 27 条书面的解雇。
我工作还不满三个月。 第 26 条第 1 款免除预告义务,但不免除第 23 条(正当理由)和第 27 条(书面)。
回国以后还能去劳动委员会吗? 三个月期限照样在走。走之前先问 1350 如何从境外推进。
出处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
[施行 2026. 8. 20.] [法律第 21373 号,2026. 2. 19. 他法修改]
第 23 条(解雇等的限制)· 第 24 条(经营上理由解雇的限制)
第 26 条(解雇的预告)· 第 27 条(解雇理由等的书面通知)
第 28 条(不当解雇等的救济申请)· 第 29 条(调查等)
第 36 条(金品清算)· 第 109 条(罚则)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
雇佣劳动部:1350 · 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