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工伤 — 这部法从来不问你的国籍
已核实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第 5、6、36、37、40、52、53、84、112、113 条与《保险费征收法》第 7、13 条原文,2026-08-27 逐条核对
三种想法让受伤的外国劳动者不去申请,而三种都是错的。 「我是外国人,应该不适用」「我没交过保险费,怎么能领」 「老板从没帮我登记,那就没有保险」。
法条对每一句都有一行回答。
结论先讲
| 谁适用 | 所有使用劳动者的事业 — 没有国籍条件 |
| 谁缴费 | 雇主,全额。劳动者一分钱不出。 |
| 何时生效 | 事业开始之日,无论有没有登记 |
| 不能工作时 | 平均工资的 70% |
| 时效 | 3 年(残疾、遗属、丧葬费为 5 年) |
法条里没有国籍条件
第 6 条:
本法适用于使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或事业场。 但考虑危险率、规模及场所等,由总统令规定的事业除外。
第 5 条第 2 款将「劳动者」「工资」「平均工资」「平时工资」 全部依《劳动基准法》定义。
整个判断只有一项:你是不是《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国籍和在留资格在适用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
法院如何解释这一条,我们这次没有核对判决原文,因此不写「判例认为……」。 我们只照抄条文。
第 6 条但书中「总统令规定的事业」属施行令范围,我们没有核实—— 如果有人说你的工作场所被排除,请他指出具体条文。
你没交过保险费,这是制度设计
《保险费征收法》第 13 条:
| 第 2 项 | 雇佣保险 — 劳动者负担部分规定在这里 |
| 第 5 项 | 工伤保险 —「雇主应当负担的产灾保险费,为其经营事业所属 劳动者个人报酬乘以产灾保险费率后的合计金额」 |
工伤保险根本没有劳动者负担的规定。不是少缴——是没有。 所以「我没交过」不是不能申请的理由;没有任何劳动者交过这笔钱。
雇主的手续不是保险成立的条件
《保险费征收法》第 7 条第 2 款:
依第 5 条第 3 项雇主成为产灾保险当然加入者的事业, 保险关系于该事业开始之日成立。
保险关系在事业开始之日依法当然成立。雇主的申报或加入手续不是成立要件。 从没申报过的雇主,并不因此让你没有保险。
我们没有核实的是:未登记状态下发生灾害,公团支付后向雇主追偿多少—— 那要问 1588-0075,而且那是雇主的问题,不是你申请的障碍。
什么算工伤 — 第 37 条第 1 项
工作中的事故
| 甲 | 依劳动合同从事业务或与之相随的行为中发生的事故 |
| 乙 | 使用雇主提供的设施等,因该设施的缺陷或管理疏忽发生的事故 |
| 丁 | 雇主主办或依雇主指示参加的活动及活动准备中发生的事故 |
| 戊 | **休息时间中**,可视为处于雇主支配管理之下的行为所发生的事故 |
| 己 | 其他与业务相关发生的事故 |
戊目是人们太早放弃的一项。休息时间并不自动落在范围之外。
职业病
| 甲 | 在工作过程中暴露于物理因子、化学物质、粉尘、病原体、 对身体造成负担的业务等而发生的疾病 |
| 乙 | 因工伤引起的疾病 |
| 丙 | 因**职场内霸凌、顾客的辱骂等**造成的业务上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疾病 (《劳动基准法》第 76 条之 2) |
| 丁 | 其他与业务相关的疾病 |
丙目实实在在写在法条里。因霸凌致病不是你要自己发明的主张,而是列明的类别。
通勤
| 甲 | 使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等,在雇主支配管理下通勤中发生的事故 |
| 乙 | **其他以通常的路线和方法通勤中发生的事故**(2017. 10. 24. 新设) |
乙目涵盖你自己的公交、自己的自行车、自己走路的日常路线。
界限
但书:业务与灾害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不视为工伤。
第 37 条第 2 项: 因劳动者的故意、自伤行为或犯罪行为导致的伤病、残疾、死亡, 不视为工伤。但在正常认知能力显著降低的状态下发生,且符合总统令规定事由的除外。
你能拿到什么
第 36 条第 1 项列出八种给付:
疗养给付 · 休业给付 · 残疾给付 · 看护给付
遗属给付 · 伤病补偿年金 · 丧葬费 · 职业康复给付
疗养给付(第 40 条) 涵盖在产灾保险医疗机构的治疗:诊察与检查、药剂与辅助器具、 处置与手术、康复治疗、住院、护理与看护、转送,以及部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3 项排除三日以内即可治愈的伤病。
休业给付(第 52 条) 对因治疗不能工作的期间, 按每日平均工资的 70% 支付——同样,不能工作的期间在三日以内的不支付。
部分休业给付(第 53 条) 针对治疗期间部分复工: 该日平均工资减去当日实得工资后的 80%。
不申请就什么都不会来
第 36 条第 2 项: 保险给付依受领权人的请求支付。公团不会来找你。
第 112 条第 1 项: 领取权 3 年不行使即因时效消灭—— 残疾给付、遗属给付、丧葬费、尘肺年金为 5 年。
第 113 条在情况复杂时很有用:依第 36 条第 2 项提出的请求会中断时效; 若该请求是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初请求,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保险给付。 一次请求保护其余。
一个提醒,来自第 84 条第 1 项第 1 款: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领取给付的, 按给付额的两倍征收。
常见问题
我没有合法居留身份,还要申请吗? 本法的适用条文看的是是否为劳动者,不是在留资格。这确实是有其他后果的困难决定, 所以先咨询而不是自己猜——COMWEL 1588-0075,或雇佣劳动部 1350(有中文)。
老板想私下付医药费,不想报。 那是雇主的偏好,不是你的义务,而且会让你失去疗养给付、70% 的休业给付 和日后可能需要的残疾给付。请求权在你手上。
我是在上班路上受伤的。 第 37 条第 1 项第 3 款乙目涵盖以通常路线和方法通勤。趁还记得,把日期和路线写下来。
伤势看起来不重。 疗养给付和休业给付都排除三日内解决的情形。超过就申请—— 第 113 条意味着早一次请求也保护你之后可能需要的其他给付。
出处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第 5 条(定义)· 第 6 条(适用范围)· 第 36 条(给付种类、请求、调整)
第 37 条(工伤的认定基准)· 第 40 条(疗养给付)
第 52 条(休业给付)· 第 53 条(部分休业给付)
第 84 条(不当得利的征收)· 第 112 条(时效)· 第 113 条(时效的中断)
https://www.law.go.kr/법령/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
第 7 条(保险关系的成立日)· 第 13 条(保险费)
勤劳福祉公团(COMWEL):1588-0075 · 雇佣劳动部: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