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登录证 90 天规则 — 什么时候要办、搬家怎么报、不办会怎样
已核实 · 《出入国管理法》第 31 条、第 36 条、第 95 条、第 98 条、第 46 条原文,与驻台北韩国代表部 2026 年打工度假须知对照,2026-08-27 逐条核对
外国人登录证(외국인등록증)不是「有比较方便」的证件。 不办是刑事处罚,不是罚款。
结论先讲
- 入境后打算待超过 90 天 → 入境日起 90 天内必须办
- 90 天内就要离境 → 不用办
- 搬家 → 法律写 15 天内,代表部公告写 14 天内。按 14 天算比较安全
- 不办登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且是强制遣返对象
- 搬家没报:1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90 天怎么算
《出入国管理法》第 31 条第 1 项:
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超过 90 日在大韩民国停留者, 应依总统令规定,自入境之日起 90 日内, 向管辖其居留地的地方出入国·外国人官署首长办理外国人登录。
两个「90 日」意思不一样,要看清楚:
| 第一个 90 日 | 你打算待多久 → 超过 90 天才需要办 | |
| 第二个 90 日 | 什么时候办 | → 从入境那天算起 90 天内办完 |
所以打工度假(H-1)拿的是一年签,一定超过 90 天,就一定要办。 但如果你只待两个月就走,那不用办。
代表部的须知也是这样写的:
若您预计在韩国停留 90 天以上,必须在入境后 90 天内, 至停留地辖区之韩国出入国管理事务所或出张所申请外国人登录证。 您的停留期限是外国人登录证的到期日(入境后一年)。
最后那句很关键:你的停留期限看的是登录证上的日期,不是签证上的。
不是入境才算的两种情况
第 31 条还有第 3 项和第 4 项,很多人不知道:
第 3 项 依第 23 条取得在留资格,且自该日起超过 90 日停留者
→ 取得在留资格的时候就要办登录
第 4 项 依第 24 条获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且自入境日起超过 90 日停留者
→ 获得变更许可的时候就要办登录
也就是说,换签证的时候登录义务就发生了,不是等 90 天到期。
谁不用办
第 31 条第 1 项但书列了三种:
| 1 | 驻韩外国公馆(含大使馆、领事馆)与国际机构的职员及其家属 |
| 2 | 依与韩国政府的协定,享有类似外交官或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及其家属 |
| 3 | 韩国政府邀请等,由法务部令规定的人 |
这三种人如果自己想办,也可以在停留期间内办(第 2 项)。
搬家:法律 15 天,公告 14 天
这里有个不一致,要讲清楚。
《出入国管理法》第 36 条第 1 项:
依第 31 条办理登录的外国人变更居留地时,应依总统令规定, 自迁入之日起 15 日内,向新居留地的市·郡·区或邑·面·洞的首长, 或管辖该居留地的地方出入国·外国人官署首长办理转入申报。
驻台北韩国代表部 2026 年须知:
变更停留地址时,需于 14 天内至出入国管理事务所、出张所 或市/郡/区办理转入申报。
法条写 15 天,公馆公告写 14 天。 我们不知道公告为什么少写一天 —— 但按 14 天办不会出错,按 15 天办可能刚好卡线。
办的时候要带外国人登录证去(第 36 条第 2 项)。 承办单位会在证上加注变更事项后还给你。
不办的后果
这一段是这篇文章的重点。
没办外国人登录 —— 不是罚款:
第 95 条第 7 款: 违反第 31 条登录义务者, 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而且第 46 条第 1 项第 12 款把「违反第 31 条外国人登录义务者」 列为强制遣返对象。
搬家没申报:
第 98 条第 2 款: 违反第 36 条第 1 项居留地变更申报义务者, 处 1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没带证件也罚:
第 98 条第 1 款: 违反第 27 条护照等携带或出示义务者, 处 1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第 100 条的「过怠料」(行政罚款)条文里没有这两项 —— 它们在罚则里,是刑事处罚。差别很大。
费用
外国人登录证的发给与再发给,费用是 35,000 韩元 (《出入国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72 条第 10 款)。
注意:这一项没有网上申请的 20% 折扣。 第 74 条第 2 项的折扣只适用于在留资格变更、停留期间延长、 工作地变更·追加、再入境许可这四类。
出处
出入国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 31 条 外国人登录
第 36 条 居留地变更申报
第 46 条第 1 项第 12 款 强制遣返对象
第 95 条第 7 款 未登录的罚则
第 98 条第 1、2 款 未携带证件、未申报搬家的罚则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出入国管理法施行规则 第 72 条(费用)· 第 74 条第 2 项(网上折扣)
驻台北韩国代表部〈2026年韓國打工渡假簽證申請須知〉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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