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劳动合同 — 必须写下来,而且必须交到你手上
已核实 ·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2026 年 8 月 20 日施行)第 17、18、19、43、43-2、109、114 条原文,2026-08-27 于 law.go.kr 逐条核对
外国劳动者在韩国的纠纷,几乎都从同一处开始: 来之前被告知的,和工资条上出现的不一样。
第 17 条正是为这道缝隙而存在,而遵守它对雇主不是选项。
结论先讲
必须载明 工资 · 约定工作时间 · 第 55 条休息日 · 第 60 条年假 · 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须交付 载明工资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法及上述事项的文件(电子文件亦可)
变更时 同一义务再次发生
不属实时 可请求损害赔偿,并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罚则 500 万韩元以下罚金(第 114 条)
工资 通货 · 直接给你 · 全额 · 每月至少一次
罚则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第 109 条)
第 17 条 — 两项分开的义务
第 1 项:
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载明下列事项。 订立后变更下列事项时,亦同。 1. 工资 2. 约定工作时间 3. 第 55 条规定的休息日 4. 第 60 条规定的年次有薪休假 5. 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劳动条件
第 2 项:
雇主应当向劳动者交付文件(含电子文件),载明与第 1 款相关的 工资构成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法,以及第 2 至第 4 款事项。
载明(第 1 项)与交付(第 2 项)是两项不同义务。 起草、签字、然后锁进公司档案柜的合同,做到了第一项,违反了第二项。
也请注意第 2 项对工资的要求:不是一个数字,而是 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法。基本工资、加班费、夜间津贴、餐费 必须分开看得见。
如果写下来的条件不是事实
第 19 条第 1 项:
依第 17 条载明的劳动条件与事实不符时,劳动者可以以违反劳动条件为由 请求损害赔偿,并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依第 2 项,损害赔偿请求可向劳动委员会提出。
这正是外国劳动者最常描述的情形——招募时承诺的工作,不是实际存在的工作。 你并没有被困住,也不需要熬完预告期才能走。
对 E-9 劳动者,雇主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宿舍信息且不改正, 同样是变更工作场所的事由——见 E-9 变更工作场所
兼职
第 18 条第 1 项 — 兼职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应当 按同事业场同类业务正式劳动者工作时间计算的比例确定。
第 18 条第 3 项 — 四周平均每周约定工作时间不满 15 小时的, 不适用第 55 条(每周休息日)和第 60 条(年假)。见 韩国年假
工资支付四原则
第 43 条第 1 项:
工资应当以通货直接向劳动者全额支付。 但法令或团体协约有特别规定的,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资或以通货以外的方式支付。
第 43 条第 2 项:
工资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并定在固定日期。
拆开来看,每个词都在起作用:
| 通货 | 不是实物,不是代金券,不是「以食宿抵工资」 |
| 直接 | 不是给家属,不是给中介,不是给介绍你来的人 |
| 全额 | 扣款需要法令或团体协约上的依据 (宿舍费和伙食费正是被检验的地方) |
| 每月 | 每月至少一次,日期事先固定 |
「直接」是最该盯住的一条。由翻译、中介或组长代收再转交, 无论看起来多方便,都违反第 43 条第 1 项——而且工资记录正是这样消失的。
罚则,以及一件握在你手上的事
| 第 114 条第 1 款 | 违反第 17 条 | → | 5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
| 第 109 条第 1 项 | 违反第 43 条(工资)· 第 36 条(离职结算) 第 46 条(休业手当)· 第 56 条(加成)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 ||
这些数字背后还有两个机制——劳动者对工资案件是否推进的有限发言权, 以及屡次欠薪雇主的公开名单。两者都整理在 工资条与欠薪一文中。
签字前
| 1 | 索取标准劳动合同书的中文版,与韩文版一并拿到 |
| 2 | 确认工资构成项目是分项列出,而不是合并成一个数字 |
| 3 | 若要扣宿舍费或伙食费,请把依据和金额写进书面 |
| 4 | 保留每一版本——变更会让义务重新发生,各版本就是证据 |
| 5 | 在交回之前把你签的东西拍照 |
常见问题
我们是口头说好的,可以吗? 对雇主来说不行。第 17 条第 2 项要求把书面文件交给你,第 114 条附有罚则。
他们改了班次和工资,却没重签合同。 第 17 条第 1 项最后一句明确涵盖变更情形,应当重新出具书面。
他们能从工资里扣宿舍费吗? 因为「全额」原则,只有法令或团体协约有依据时才可以。若被直接扣掉, 就你的情况问 1350。
他们两个月发一次,说是「省手续费」。 第 43 条第 2 项要求每月至少一次,且在固定日期。
出处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
[施行 2026. 8. 20.] [法律第 21373 号,2026. 2. 19. 他法修改]
第 17 条(劳动条件的载明)第 1、2 项
第 18 条(兼职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第 19 条(劳动条件的违反)
第 43 条(工资支付)· 第 114 条(罚则)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
雇佣劳动部:1350(有中文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