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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 变更工作场所 — 哪些事由不占用次数

已核实 ·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第 25 条与施行令第 30 条、雇佣劳动部告示第 2021-30 号(2021. 4. 1. 施行)、《出入国管理法》第 21、46、95 条,2026-08-27 核对

E-9 变更工作场所 — 哪些事由不占用次数

E-9 劳动者常被告知「可以换三次」。那只是规则的一半。 另一半是因不可归责于你的事由而变更的,根本不占用次数—— 而且有一份告示把它们逐条列了出来。

结论先讲

计入次数    最初期间 3 次,再雇用延长后再加 2 次

不计入      第 25 条第 1 项第 2 款 — 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
            (第 25 条第 4 项但书)

期限        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逾期须出境
            因工伤、疾病、怀孕、分娩无法申请的,自该事由消失之日起算

两处申请    雇佣中心 和 法务部
            没有后者的许可就工作 → 强制遣返,或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1,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三种法定事由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第 25 条第 1 项:

1雇主有正当理由拟解除合同,或期满拒绝续签→ 计入
2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 — 停业、歇业、雇佣许可被取消、
宿舍问题、违反劳动条件、不当待遇
→ 不计入
3因伤病等不适合在该事业场工作,但可在他处工作→ 计入

第 25 条第 4 项把上限定为三次,再雇用期间再加两次—— 然后同一项的但书把第 2 款完全排除在计数之外

所以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我还剩几次」,而是「属于哪一款」, 这由雇佣劳动部告示第 2021-30 号决定。

告示实际列了什么

停业、歇业与破产(第 2 条)

· 因停业、休职导致低于平均工资 70% 的期间,在申请前一年内达 2 个月以上
· 因停业、休职导致低于平均工资 90% 的期间,在该一年内达 4 个月以上
  (在持续期间内申请,或自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申请)
· 已申报歇业 · 破产或清算程序开始 · 票据拒付致交易中止等确定倒闭
  · 工程结束或项目完成 · 停止经营且无重启前景
· 因经营上理由(转让、受让、合并,部分废止、业种转换、组织缩减,
  引进新技术导致作业形态变更等),经雇主劝告而离职
· 雇主不接收无过失的外国劳动者,或不将其配置到事业场
· 因农闲期、禁渔期等难以支付工资,经雇主劝告而离职

雇佣许可被取消或受限(第 3 条)

· 以不正当方法取得雇佣许可 · 违反入境前约定的工资或劳动条件
  · 因欠薪等违反劳动关系法导致雇佣许可被取消而合同终止
· 让你在劳动合同未载明的事业场工作,致其雇佣受限
· 雇主在就业培训结束前无不得已事由解除合同,致其雇佣受限

违反劳动条件(第 4 条)

真实案件大多落在这里,而且每一行都有数字。

· 月工资的 30% 以上未付或迟付超过 2 个月
· 月工资的 30% 以上未付或迟付达 2 次以上
· 月工资的 10% 以上未付或迟付超过 4 个月
· 月工资的 10% 以上未付或迟付达 4 次以上
· 低于最低工资额支付
  (在欠付持续期间内申请,或自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申请;
   单纯计算错误除外)
· 工资或工作时间较录用时提示或适用的水平削减 20% 以上,
  在申请前一年内达 2 个月以上(削减持续期间内,或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 未经同意将工作时段提前或延后 2 小时以上,且在一年内持续 1 个月以上
· 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发生重大灾害(自发生之日起 4 个月内申请)
· 发生需要 3 个月以上疗养的伤病(自复归之日起 4 个月内申请)
· 需要休业不满 3 个月的伤病,而雇主自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未采取安全、保健措施

不当待遇(第 5 条)

· 遭受雇主、同事、雇主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性暴力(被认定为紧急时)
· 遭受雇主的性骚扰、性暴力、殴打或习惯性辱骂
· 在雇主管理范围内,遭受同事或雇主配偶、直系亲属的上述行为
· 因国籍、宗教、性别、身体残疾等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被提供**塑料大棚**或违反《建筑法》《农地法》的临时建筑物作为宿舍
· 不支付工资或休业手当,却拒绝提供劳动达 5 日以上
· 未加入应加入的保险或社会保险,或欠缴 3 个月以上,
  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整改要求

宿舍(第 5 条之 2)

· 提供违反《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 55 至 58 条之 2 的宿舍,且不履行整改要求
· 不提供宿舍信息,或提供与实际不符的信息,且不履行整改要求

第二行即使你的宿舍合法也重要:被告知与实际不符的信息本身就是一项事由。

证据不明时(第 6 条)

主张相互矛盾或证据不足时,权益保护协议会(小委员会)仍可认定事由, 包括与第 2 至第 5 条相当、难以继续工作的情形。

决定案件的是期限,不是事由

再读一遍括号里的期限。四个月反复出现, 而整体申请窗口是合同终止起一个月

事由再明确,窗口一关就毫无价值。如果上面任何一条发生在你身上, 现在就开始——打 1350,有中文咨询。

两个许可,不是一个

雇佣中心的申请不是全部流程。 《出入国管理法》第 21 条另行要求取得法务部长官的许可才能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

没有许可就工作是强制遣返事由(第 46 条第 1 项第 9 款), 并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第 95 条第 6 款)。 手续费 12 万韩元,网上申请 9.6 万韩元——见 韩国签证手续费

常见问题

雇主说我三次都用完了。 问每一次分别记在哪一款下。第 2 款的变更不计入——第 25 条第 4 项但书。

工资是迟发,但没迟太多。 告示按百分比和月份运作:30% 两个月、10% 四个月,或次数达标。 拿你的情况去对这些门槛,而不是凭感觉。

宿舍是塑料大棚。 告示第 5 条里逐字写着。

这份告示还是现行的吗? 第 2021-30 号(2021 年 4 月 1 日施行)是我们确认的最新版本。 它含有再检讨条款,援引前请先查有无修改。

出处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
   第 25 条 — 工作场所的变更,第 1、4 项
   施行令第 30 条
   https://www.law.go.kr/법령/외국인근로자의고용등에관한법률

雇佣劳动部告示第 2021-30 号(2021. 4. 1. 施行)
   《不可归责于外国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变更事由》
   https://www.law.go.kr/LSW/admRulLsInfoP.do?admRulSeq=2100000199671

出入国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 21 条(工作场所的变更·追加)· 第 46 条第 1 项第 9 款 · 第 95 条第 6 款

雇佣劳动部:1350 · 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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