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退职金怎么算 — 两道门槛、一个公式,和外国人专属的一条例外
已核实 · 《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第 2、4、8、9 条与同施行令第 3 条之 2,以及《劳动基准法》第 2 条第 1 项第 6 号、第 2 项、第 36 条、第 37 条原文,2026-08-27 逐条核对
退职金(퇴직금)不是公司发的奖金,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先看两道门槛,再看公式。
结论先讲
门槛 ① 连续工作 1 年以上
② 4 周平均下来,每周约定工时 15 小时以上
两个都要满足
金额 连续工作 1 年 → 30 日份以上的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 = 离职前 3 个月工资总额 ÷ 该期间的「总天数」
期限 离职后 14 天内
法条里没有国籍要件。 满足条件就有,不分本国人外国人。
这是概算。公司实际计算时对「工资总额」的范围可能有细微差异。若与公司给的数字差很多,请拿工资单向雇用劳动部 1350 咨询。
门槛:第 4 条第 1 项但书
《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第 4 条第 1 项:
使用者为向退职的劳动者支付给付,应设定退职给付制度中的一种以上制度。 但是,对于连续工作期间不满 1 年的劳动者、 以 4 周为平均每周约定工时不满 15 小时的劳动者,不在此限。
反过来读就是两道门槛:
| ① 계속근로기간 1년 이상 | 连续工作满 1 年 |
| ② 주 15시간 이상 | 每周约定工时 15 小时以上(4 周平均) |
「4 周平均」很重要——某一周排班少,不等于就没有资格。
另外第 2 条第 1 款说,这里的「劳动者」就是《劳动基准法》第 2 条第 1 项第 1 号的劳动者。 没有国籍条件。
公式:第 8 条第 1 项
拟设定退职金制度的使用者,应设定能够向退职劳动者支付 连续工作期间每 1 年 30 日份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退职金的制度。
注意是「30 日份以上」。公司规定可以给得更多,不能更少。
平均工资的定义要看清
《劳动基准法》第 2 条第 1 项第 6 号:
「平均工资」是指,在应予计算的事由发生之日之前 3 个月期间内 支付给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天数所得的金额。 劳动者就业后不满 3 个月的,也比照此办理。
两个容易算错的地方:
| 分子 | 3 个月的「工资总额」——含加班费、各种津贴,不只是底薪 |
| 分母 | 该期间的「总天数」——是日历天数(约 90 天),不是上班天数 |
一条保护规定,很多人不知道
同条第 2 项:
依第 1 项第 6 号计算出的金额,若低于该劳动者的通常工资, 则以该通常工资额作为平均工资。
意思是:如果你离职前三个月刚好活少、加班少,平均工资被拉低了, 法律会用通常工资(통상임금)来兜底。算出来不能比平常还低。
期限:14 天
第 9 条第 1 项:
使用者在劳动者退职时,应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 14 日内支付退职金。 但有特别事由时,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延长支付期日。
《劳动基准法》第 36 条也是同一个期限,而且范围更广:
使用者在劳动者死亡或退职时,应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时起 14 日内, 支付工资、补偿金及其他一切金品。
逾期有滞纳利息。 第 37 条第 1 项规定,未按期支付的, 自次日起至支付日止,按年利率 40% 以内、由总统令规定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
具体利率写在施行令里,这次我们没有查证到那个数字,所以不写。 要确认请打雇用劳动部 1350。
外国人专属的一条例外:不用开 IRP
这一条 2022 年才加进来,知道的人不多。
原则 —— 第 9 条第 2 项(2021 年新设):
退职金应以转入劳动者指定的个人型退职年金制度(IRP)账户的方式支付。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退职金不是直接打给你,是进 IRP 账户。 对准备离开韩国的人来说,这很麻烦。
例外 —— 施行令第 3 条之 2 第 1 项第 4 号(2022 年 4 月 13 日新设):
依《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第 23 条第 1 项具有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在留资格, 在国内提供劳动后退职的劳动者,退职后出国的情形
符合这条就不必转入 IRP,可以直接领。
这里说的「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在留资格」,就是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第 23 条第 1 项列的那份名单:
C-4 · E-1 ~ E-10 · H-2
打工度假(H-1)依同条第 5 项也被视为可就业的在留资格 ——不过第 3 条之 2 引用的是第 1 项,这两处措辞不同。 我们没有查证到主管机关对 H-1 的处理,所以不下结论,请向 1350 确认。
同条还列了其他例外:
· 55 岁以后退职领取给付
· 给付金额在雇用劳动部长官告示金额以下
· 劳动者死亡
· 其他法令规定应扣除给付全部或一部
别跟出国满期保险搞混
E-9、H-2 另有《雇用外国人劳工法》上的出国满期保险(출국만기보험)。 两者不是同一笔。
如果出国满期保险金少于本法算出来的退职金,差额应由雇主补—— 但这条规定的依据在《雇用外国人劳工法》那边,不在这次查证范围内,我们没有引用条文。 拿两个数字去 1350 问,让他们比对。
提前结算(中间精算)
第 8 条第 2 项: 因购房等总统令规定的事由,劳动者提出要求时, 可以在退职前先行结算支付。 结算之后,连续工作期间从结算时点重新起算。
施行令第 3 条列的事由中,我们确认到的有:
· 实行工资峰值制(임금피크제)
· 与劳动者协议将每日约定工时缩短 1 小时以上或每周缩短 5 小时以上,
并按缩短后的工时继续工作 3 个月以上
· 因法定工时缩短导致退职金减少
· 因灾害受损,且属于雇用劳动部长官告示的事由
雇主须在劳动者退职后满 5 年之日前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同条第 2 项)。
出处
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第 2 条(定义)· 第 4 条(退职给付制度的设定)
第 8 条(退职金制度的设定等)· 第 9 条(退职金的支付等)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同施行令 第 3 条(中间精算事由)· 第 3 条之 2(IRP 转入例外事由)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
第 2 条第 1 项第 6 号(平均工资)· 第 2 条第 2 项(通常工资兜底)
第 36 条(金品清算)· 第 37 条(迟延利息)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
雇用劳动部:1350(有外语咨询)